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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阳2007官网|保姆致伤别人赔偿之后,雇主有权追偿
来源: / 发布时间:2024-04-11 04:31:01 / 浏览次数:

本文摘要:简介:《侵权行为责任法》第34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继续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伤害的,由用人单位分担侵权行为责任。

简介:《侵权行为责任法》第34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继续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伤害的,由用人单位分担侵权行为责任。”在实务当中,如果雇员因为继续执行雇员所决定的日常工作而导致他人伤害的,雇员应该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。

那么,如果是因为雇员的蓄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人伤害的,雇员能否在事后向雇员追偿呢?下面,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! 2011年10月,保姆陈小丽打算去买菜时,闻茶几上有雇员魏某昨晚与朋友喝剩的好酒,一时间贪嘴之后一口气喝了个精光。谁知,在买菜回家途中因为酒劲上面,陈小丽头昏眼花、不道德失控,其所驾驶员的摩托车居然冲上人行道,造成行人李某被撞到右脚骨裂。随后李某联系陈小丽的雇员魏某,魏某为李某赔偿金了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损失总计5000余元。

事后,魏某拒绝陈小丽交还其所缴纳的5000余元时,陈小丽不仅拒绝接受还振振有词地回应,自己当时是为魏某买菜,这笔钱本来就应当是魏某来出,自己拒绝接受缴纳。【小编评析】 我们指出,在上述案件中陈小丽应该分担支付责任。根据最低法涉及司法解释的规定,“雇员在专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伤害的,雇员应该分担赔偿金责任;雇员因蓄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伤害的,应该与雇员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。

雇员分担连带赔偿金责任的,可以向雇员追偿。”也就是说,雇员对其不道德造成他人伤害,并非必定正当理由,关键得看其对伤害否具备“蓄意或者重大过失”。上述案件中,陈小丽上街买菜显然归属于“专门从事雇用活动”,但是醉酒、酒后驾车一事则显著归属于司法解释中“重大过失”的情况。

魏某并没让陈小丽饮酒、更加没让其酒驾,而陈小丽坚称自己在外出买菜之前喝了酒,在感觉自己不胜酒力之后仍我行我素,驾驶员摩托车外出,在坚称自己可能会严重威胁自身或他人财产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却听之任之,并在客观上确已造成李某伤害,归属于重大过失。所以,雇员魏某可以向陈小丽追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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